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57********,汉族,高职文化,案发时系天津市**学校**,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道**里**,住天津市南开区**道**里**。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6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王某某代表天津市**学校跟*甲职业培训学校联系合作百万技能人才计划培训,约定天津市**学校拿培训补贴的65%,*甲职业培训学校拿培训补贴的35%。2016年1月1日王某某与天津市**学校签署“目标责任书”担任副校长,为期一年。2016年8月份王某某以*乙职业培训学校的名义与*甲职业培训学校补签合作培训协议。2016年9月王某某从天津市**学校给*甲职业培训学校开具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88400元,2016年10月王某某使用3张发票从*甲职业培训学校领走288400元补贴,后入账到*乙职业培训学校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