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77********,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6日,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学霞,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培谦,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将个人费用在公司入账报销,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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