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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6********,汉族,公安县人,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系公安县**乡**部**,户籍所在地公安县**乡**村**组**号,住公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和8月2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15日和9月25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公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至2018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担任公安县*乡**部**、村委会**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将该村部分集体收入196400元作为村干部工资补贴进行发放,其中王某某共领取17200元,余下为他人所得。案发后王某某所获赃款已全部退还给村集体。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职务侵占犯罪数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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