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徐检三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21984********,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有限公司活动部经理,现任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费某某、兰某某、庞某某,为了达成让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取代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未来公司)的目的,在未来公司已经处于资金断裂、经营不善的情况下,费某某指使兰某某、王某某等人采取转移公司WER域名控制权、取消能力风暴展位、积极拉拢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手段,公然破坏未来公司正常经营秩序,造成公司损失。该局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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