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0881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点在本市海淀区)派到该公司下属北京市**区**学校的出纳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该学校钱款共计人民币191000元。现涉案钱款已退赔。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经赔偿公司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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