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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三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嘉峪关市**餐吧**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号,住嘉峪关市**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经嘉峪关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9月11日至同年9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担任嘉峪关市**餐吧**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会员卡套现”的方式将该餐吧的人民币79052元营业收入据为己有,后在该餐吧前任经理陆某某指使下帮陆某某以“会员卡套现”方式套取营业款人民币10529元,并接受陆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443.18元,共计侵占公司的资金为人民币89581元,违法获利人民币80495.18元。案发后,已追回涉案赃款人民币69529元,剩余涉案赃款人民币21495元,双方约定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从嘉峪关市**餐吧财务室传唤至嘉峪关市公安局。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消费卡3张;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陆某某等3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光盘1张,留存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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