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三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蓟州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蓟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宝堂,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补充侦查,蓟州分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补充侦查,蓟州分局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7年3月1日至5月10日,天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王某某,利用接触钱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13.9万余元,至今拒不对账交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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