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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7********,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工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三里庄**号。2019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临沂超**置业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临沂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便利,于2015年5月份期间,趁到地税局为公司开具发票之机,侵占公司财务及税务局返点90074.81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信用卡及房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积极与临沂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联系,并于2019年10月05日与受害公司达成协议,并赔偿受害公司损失,临沂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出具谅解书一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侵占的税务局返点费用只有自己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王某某供述其用2015年套取的开票费用补偿自己在2014年为公司垫付的采购物资的费用,其对该部分资金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佐证。综合全案证据,王某某实际侵占公司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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