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在深圳市**管理**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胡同**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入职深圳市**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销售经理一职,主要负责帮客户注册公司、做账报税等企业服务。任职期间,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客户款项未交回公司,截至2018年11月份,王某某未上交公司总金额共达181760元(涉及44家)。后公司负责人在跟王某某的沟通协商下,王某某主动上交了公司业务资金共56850元(涉及的26家公司已还清)、案发后王某某家属向公司赔偿人民币70000元,并协商剩余款项分期支付,双方达成和解。
2019年5月24日,吉林省东局子派出所民警在吉林省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将王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某某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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