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江检一部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5********,汉族,中专文化,湖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轮船长,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街**号**房**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30日退回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补充侦查,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日、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其领导湖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数质量主管李某某(另案处理)、运行部副经理王某甲(另案处理)指使与安排,于2019年1月28日晚,利用其系“**轮”船长的职务,安排该船水手兼计量员陈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江青山王家屋锚地,配合袁某某(另案处理)从该船左舷7号油舱内抽取11.664吨98号汽油至袁某某的“三无船只”。事后受李某某指使将扫舱油调换至货油舱。
根据国家发改委1月26日对湖北市场98号汽油指导价,98号汽油价格为每吨10281元,上述汽油共11.664吨,价值人民币约11.99万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已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记录、湖北中油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发货通知、中国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王阳逻油库收油凭证、湖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19年成品油水路运输合同、**轮船员劳动合同等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同案人员袁某某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家发改委1月26日汽油指导价及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初犯、自首、从犯、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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