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梁检刑不诉〔2019〕1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住重庆市梁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10月23日退回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11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6月19日王某某从梁平区**乡财政所领取到梁忠高速补偿款93350.4元的现金支票,后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安乐分理处将该笔补偿款93350.4元存入梁平区**乡**村集体资金账户中,但未在**村现金流水账上做记录,此后王某某从其公私混用的邮政银行卡、农村商业银行卡里面陆续取出集体资金9万余元,用作其维修房屋,给媳妇过彩礼,并在2013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村书记刘某甲多次询问该笔补偿款去向时,声称该笔补偿款未领取。2016年12月份,王某某不再兼任**村出纳时,也未将该笔补偿款移交给**社区新任出纳刘某乙。2017年4月5日,梁平区审计局在对**村进行审计时发现该笔93350.4元的补偿款资金未入账,后王某某于2017年4月11日将93350.4元归还给**村集体,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体资金的故意,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