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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公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准格尔旗**村**社社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街道办事处**社区**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准格尔旗**街道办事处**社区**号**排**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8年5月25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准格尔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组织常胜店村新窑湾社村民十多人以储灰坝超出约定标高、储灰坝占用耕地变道为由,对**电厂小纳林沟储灰坝运输灰渣车辆进行拦堵,不让**电厂正常生产排灰,并租用储灰坝入口贺某某的房屋在夜间持续拦堵,致使**电厂为防止生产设备内灰渣堆积超过峰值发生生产事故,于2016年12月1日8时许被迫采取应急措施,经向国家电力调度部门报备,电厂负荷从67万千瓦降至49.5万千瓦(将三台机组负荷都降至16.5万千瓦),供热温度由85度降至50度,持续时长11.53小时,经邯郸电力司机鉴定中心鉴定,本次**电厂启动应急预案少发电量345.44万千瓦时,少供热量6278.75吉焦,造成以上损失的原因为运灰道路受阻致使**电厂被迫采取降负荷运行措施所致,且当时启动应急预案是必要的。经邯郸市亿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启动应急预案过程中少发电量造成损失233633元,少供热量造成损失1839元,总计损失人民币235472元。

2、2018年1月5日至8日、15日、20日至24日3次共10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组织常胜店村新窑湾社村民20余人,在**电厂小纳林沟储灰坝拦堵**电厂唯一中标运输单位**车队运灰车辆,以该车队运灰车辆均为报废车辆、马槽漏灰,苫布加盖不严,引起扬灰等为由,要求**车队不能继续运营通行,**电厂应王某某等人拦堵行为被迫启动应急预案,高价雇用**公司车队对生产灰渣另选地点进行排放,**公司共拉运灰渣997700.6吨,增加生产成本902430.1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准格尔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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