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32000********,汉族,安徽合肥人,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小区**栋**室(户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李某某与史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因争抢女朋友在网上发生争吵,双方约定在合肥市某某中学门口通过斗殴的方式解决。
当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9人(其余8人均另案处理)应其足球队的同学史某某的邀约,与李某某及其邀约的9人(均另案处理)在合肥市庐阳高级中学门口见面,并发生争吵。后李某某与史某某将斗殴地点移至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社区服务中心旁边的巷子内,李某某等人持铁锹棍,史某某等人用拳脚及随身携带的雨伞等,双方进行互殴。期间,王某某等人捶打对方人员唐某某背部等处数拳。后因有人报警,斗殴双方人员各自散去离开。
2019年11月25日,王某某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参与斗殴的行为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且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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