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9年1月16日17时许,因琐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本村的田某某发生争吵、对骂,后王某某伙同张某某、李某某(已判刑)等人持械与田某某及田某某家人发生集体性殴斗,致使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并致田某某家财物被毁坏,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为4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为积极参加者且有逃避侦查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