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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聚众斗殴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89********,汉族,初中文化,**食品企业员工,住江苏省兴化市**区**村**家**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15 日晚,姚某甲等人为琐事与卞某某、李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后被劝开。16日晚,姚某乙听说姚某甲被打后与向某某联系,要找卞某某一方。在兴化市星池酒匠清吧,姚某乙一方与卞某某一方电话联系后约在星池酒匠门口斗殴。姚某乙见对方人多,遂又纠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在星池酒匠附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参与与卞某某一方互殴,致卞某某受伤。经鉴定,卞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如实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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