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31996********,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绵阳市职业技术学院大三学生,住盐源县**镇**乡**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四川省盐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马某某邀约,在北川七一职中门口伙同马某某、潘某某、沙某某三人,与向某某、唐某某、赖某某等人斗殴。其中唐某某、陈某某、马某某、潘某某使用刀具,赖某某、沙某某、王某某使用路边绿化带的木棒,向某某未使用工具。经鉴定,此次斗殴造成陈某某轻微伤。2019年3月8日,王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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