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11月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1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于同年12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日21时许,同案人杨某甲(另案不起诉)伙同同案人熊某甲、蒙某某、赵某某、熊某乙、熊某丙、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小石马街桃源大药房东侧,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案人杨某乙、黄某某(均另案不起诉)等人因黄某某与熊某甲之间的感情纠纷而约架斗殴,致使熊某甲、蒙某某、王某某在斗殴过程中受伤。次日,王某某等人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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