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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聚众斗殴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99********,布依族,小学,水电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住贵州省晴隆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8时,被告人向某甲因向被告人吴某某讨要之前在昆明市五华区做工时尚未拿到的工钱,在通话中吴某某声称由于上家老板未向其支付工钱故无法支付工钱给向某甲,双方因此发生言语上的争执并约定见面。当晚21时左右,吴某某驾车带着被告人杨某、勾某某来到昆明市西山区**路高架桥下与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王某某(被不起诉人)约见,双方见面后直接发生了打架斗殴并导致向某甲、向某乙、王某某、吴某某4人轻微伤。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的行为,但在现场没有积极参与斗殴、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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