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021990********,汉族,大学文化,系赣深**标段**分部项目部副总工,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2日由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赣深**标段**分部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的工人崔某某认为该项目监理周某某在工作中故意刁难他们,遂于2018年4月25日23时许,前往周某某住处找周某某,但周某某没有搭理他,崔某某进不了门便离开了。后周某某接到邱某某电话得知崔某某扬言要打周某某,周某某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监理组徐某某。徐某某接到电话后,同袁某某、匡某某、郑某某一起从定南县赶回龙南县,同时,袁某某也邀约了谢某某一同前往。期间,徐某某打了电话给曾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其一同到龙南县关西镇项目部。曾某某接到电话后,又邀约了赖某某、某甲等人一起前往。徐某某、袁某某、曾某某等十多人便一起开车来到项目部。
次日凌晨,徐某某、袁某某、曾某某等人到达项目部后,直接往崔某某宿舍方向找崔某某,因崔某某的妻子刘某乙将其拦在宿舍里面,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曾某某等人将崔某某宿舍玻璃打坏,并威胁要打崔某某。崔某某将此事告诉了韩某某,韩某某接到电话后便和高某某赶回项目部并通知了项目部附近搅拌站的赵某某和施工队的杨某某带工人回项目部。随后,搅拌站的工人手持围栏条,施工队的工人头戴安全帽、手持木棍陆续来到项目部。韩某某到现场后,徐某某、袁某某、曾某某等人到项目部崔某某宿舍滋事行为已结束,且周某某与徐某某等人正在项目部办公室协商处理时,韩某某与曾某某、赖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行为,韩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将曾某某、赖某某、刘某某甲、邱某某等人打伤。徐某某、袁某某、曾某某等人邀约十多人半夜到项目部崔某某宿舍滋事行为,严重影响了项目部的生活、工作秩序,并造成崔某某的妻子刘某乙受惊吓前往医院治疗的后果。经鉴定,崔某某宿舍被毁玻璃价值为220元。
案发后,项目部与曾某某、赖某某、刘某某成调解协议,赔偿三人共计46.8万元,施工方与监理方互相进行谅解。
2018年5月17日,韩某某、王某某、徐某某、袁某某太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项目部与曾某某、赖某某、刘某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三人共计46.8万元,施工方与监理方互相进行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该案件是由项目部施工方与监理方工作中的矛盾所引起,发生地点系项目部院内,参与打架人员大部分系项目部内部人员,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且赣深高铁为省市级重点项目,对龙南县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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