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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聚众斗殴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71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县**乡**村**组(**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在与李**、尚**吃饭时偶遇张**、梁**、李**等人(均已判刑)。期间,曹**因车被张**等人逼停,并用刀砍砸,即电话告知张**、梁**,后张**指使曹**等人通过电话联系张**,欲对其进行报复。张**纠集并带领梁**、曹**、路**、师**、李**(均已判刑)及被不起诉人王**、李**、尚**等人携带洋镐把、砍刀等作案工具分乘三辆车找张**等人。张**一方驾车行至**县**路与**路拐弯处遇见张**等人所驾驶的车辆,双方车辆随即发生碰撞,双方人员随即下车持械进行斗殴,致使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平日里与张**等人无任何交集,非恶势力集团成员,且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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