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8********,彝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住址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大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大方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3日,谌某某因其朋友刘某某等人之前在唐会KTV对面的一停车场门口的路上被邓某某、黄某乙威胁,谌某某便打电话邀约黄某乙、邓某某等人接嘴打架。双方邀约好之后,谌某某邀约王某某、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周某某等人一起和对方打架。2019年10月3日晚上,谌某某、王某某、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周某某等人分别乘坐周某某驾驶的贵F****2号车、王某某驾驶贵F****7号车在大方县雷打坡处等候黄某乙等人接嘴打架。在等待对方到来期间,黄某甲等人分别在大方镇东郊水库处找得2把刀子、在东门原戒毒所旁边找得7把刀作打架准备。黄某乙、邓某某等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到大方镇东门雷打坡处,其中邓某某携带了一把菜刀。双方见面后,黄某乙、邓某某等人看到对方的人多并提着刀子,因害怕便给对方的人说是来讲和。黄某乙、邓某某等人便上了王某某、周某某驾驶的两辆车上。两车行驶到大方县六龙镇坝子村的一打砂厂处,双方下车准备谈判时,双方人员中有人说有车追来了,双方的人员就四处逃跑。后谌某某、王某某、黄某乙等人在该砂厂下面的坑内找到昏迷在地上的邓某某,其鼻子等部位出血,遂将邓某某送到大方县人民医院抢救。后邓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邓某某系颅脑损伤并内脏损伤而死亡。
2019年10月4日,谌某某、黄某甲、陈某某、王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周某某、黄某乙等人分别到大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其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轻微,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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