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金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金寨县**镇**社区**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金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0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日至3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月28日,自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2月,金寨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安徽省**公司六安**公司**致停产,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07年6月委托徐某甲代理该案。
2010年4月1日,徐某甲虚构垫付支出,诱骗**公司股东徐某乙出具内容为向卓某某(于2015年5月病逝)借款12000元,月利率3%的借条1张。2016年11月,徐某甲以卓某某妻子王某某为原告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递交了由王某某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诉请**公司及徐某乙偿还王某某上述借款本息。2016年12月19日,金寨县人民法院以(2016)皖15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某乙偿还王某某借款12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0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019年4月10日,金寨县人民法院裁定扣留**公司在该院的案款38468.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虚假诉讼过程中仅提供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附:本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金寨县公安局、被害人、金寨县**镇**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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