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5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区**号。 2018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捏造借款事实,使用以威胁、诱骗方式获取的300万元借条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虚假诉讼,致使受害人林某某败诉,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认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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