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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假诉讼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0********,汉族,初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小区**楼**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执行。

辩护人张某某、杨某某,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于2020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4日补查重报。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6年3月15日,王某某、张某某与以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河北廊坊**工地承包工程的陈某某签订一份《物资购销合同》(J1P118)。合同标的为231500元。因合同纠纷,2008年,王某某以伪造的欠条,向河北廊坊经济开发区法院起诉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873318元合同金额及利息。该案经廊坊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2008)廊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廊坊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09)廊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廊坊市中院再审【(2011)廊民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经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执恢**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11月26日冻结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90万元整。经我局侦查,陈某某己于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零陵公安分局逮捕。经调查,陈某某证实,该《物资购销合同》已按合同执行完毕,所涉231500元货款已付清,从未写过任何欠条给王某某。反而王某某与张某某偷卖其瑞康工地材料,王某某写有50万欠条给陈其军,但欠条无法找到。经讯问另一当事人张某某,张某某供述:材料款未付,未偷卖材料,《物资购销合同》其投资近10万元,王某某投资9万余元。应该按合同支付给他们231500元。王某某在2019年初才告知其材料款结算是37.8万元。所有诉讼,张某某只提供身份证及在授权书上签字,未参与任何诉讼。据调查当时**工地陈某某聘请的材料员何某某,何某某否认在该“今欠到”欠条上“何某某”的签名是其所签,对王某某所提供给法庭的36张收料单只认可3—4张,当时只从王某某手中收材料3到4次。该收料单上只有8份有“何某某”的签名。其中有四份签名雷同,另四份签名又是另一笔迹,另有二份只签有“何”字同行押送材料去廊坊工地的张某某外甥李某某也证实只送材料3次。王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起诉书。明确表述: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物资购销合同,原告按被告要求送货至工地。王某某伪造873318元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可以认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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