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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假诉讼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镇**村人,农民,住**村。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以来,杨某某等人多次以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借钱给刘某某40万余元,在刘某某将欠款还清(还款626882元)的情况下,2019年4月1日,闫某某指使王某某拿着刘某某写给杨某某的25万元欠条,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莒南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莒南县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驳回王某某的起诉决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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