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7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号**花园**栋**座**房。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招洁华、刘金财,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并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于2018年2月份左右起开始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以经营二手车行为榥子与据点,采取借钱放高息方式进行牟利,王某某以每借1万每月付6分至7分息不等(以此类推)为诱饵向外界人员进行揽融资,先借后还本金加利息,然后王某某再以每1万元每月8至9分利息,先收利息再支付本金的方式进行放贷牟利,王某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少量现金等方式对刘某某以此完成借贷交易,至2018年8月止共向刘某某放贷人民币59万元。后由于刘某某发生资金链断裂,王某某为了追回被欠资金,于是伙同刘某某恶意串通,采取虚构一些现金借贷假事实方式于2018年10月30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查于2019年3月6日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涉嫌虚假诉讼,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请求。王某某提起上诉,2019年8月9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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