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2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6197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浙江****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路**号**苑**室(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佳君,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经营浙江****有限公司期间,在货物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出票单位杭州****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5份,虚开金额共计人民币1501000元,其中入账申报金额共计人民币113700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交代、证人证言、嘉善县税务局税收缴款书、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登记情况、税务登记情况、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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