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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发票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41992********,汉族,大学文化,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楼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4月至5月期间,为了虚增公司成本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王某某先后通过他人从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为其虚开普通发票4张,价税合计40万元,上述发票均已入账申报。

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案接受审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补缴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本院认为,王某某系青岛**科技有限公司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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