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4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镇**村**村**号,住青岛市黄岛区**街村**号,案发前系青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13日)。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青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接受济南犇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金额人民币951456.32元,税额人民币28543.6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980000元。经查证,**公司接受的10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因公司缺少发票,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以开票额1.2%作为开票费用购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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