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二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岳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宋某某合伙承包了岳池县**乡**村党员活动室与文化室建设、**村公路维修、**村党员活动室维修、**村党员活动中心修缮以及社级公路整治工程,岳池县**镇**村兔场公路等工程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被不起人王某某与宋某某商议开具假发票报账。期间,王某某与宋某某先后在“李某某代开发票”处开具了12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人民币42.898万元用于上述工程项目报账。经国家税务总局岳池县税务局鉴定,王某某、宋某某开具并报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假票。
案发后,民警电话通知王某某到岳池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