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82********,汉族,职高文化,**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景观工程三标段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路**号院。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岗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5日,**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河南省濮阳市**局**景观工程三标段,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责工程施工。2017年5月,王某某指使刘某某(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刘某某从青岛**苗木专业合作社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0张,价税合计385万元。
2019年12月11日,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2020年3月25日,王某某从进货单位河南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补开了价税合计385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自首、积极补齐发票,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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