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诸检刑不诉〔2020〕12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诸暨市**超市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浙江诸暨**物流有限公司、诸暨市**超市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何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2%开票费的方式,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价税合计1092200元。后将上述发票入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浙江诸暨**物流有限公司、诸暨市**超市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6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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