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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发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从业者,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花苑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肖某某(另案处理)为结算工程款,通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网络上联系他人为其虚开发票,并在支付他人开票费用后,接受他人以宿迁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义虚开至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金额共计人民币60万元。

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银行明细、入库单、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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