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发票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6********,汉族,大学本科,临海市**有限公司总经理、临海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临海市**有限公司业务需要,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入杭州**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0张,价税合计人民币94万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主动到临海市税务局补缴税款人民币13588.13元。

2020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