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四川省通江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村**社,住四川省成都市犀浦镇**路**号**栋**单元**楼。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于2019年12月13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以资检公诉交诉[2019]267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办办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因其经营成都**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购买建材缺成本票,要求市场业务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帮忙,王某某便通过电话加微信联系一唐姓男子,2018年11月21日收到左某某以四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给成都**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发票四张,价税合计406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金额不大,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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