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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原绍兴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责人,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原绍兴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在办理该公司业务过程中,因该公司需要进项发票抵扣,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陈某某从开票单位天津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受票单位为绍兴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813020元,税额合计118131.09元。经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已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绍兴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退缴税款,国家损失已被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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