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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高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2********,汉族,大专文化,临沂市兰山区人,工人,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现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山东鼎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助理。2015年8月,王某某根据公司需要,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的方式,让他人以河北源旭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山东鼎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金额534188.04元,税额90811.96元,价税合计625000元。后王某某将上述发票税额向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对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建议公安机关、税务机关追缴违法所得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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