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濂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5月14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7月8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9月8日至9月22日)。
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王某甲为李某某控制经营的河南省某医药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11月份,王某甲、王某某等人受李某某指派到九江市威家镇注册九江市宝泰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兴隆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利鑫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富宝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民乐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恒通药业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某等人在李宝林指示下,利用上述六家公司在无实际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李某某经营的河南某医药有限公司、辽宁华杰医药有限公司、沈阳世纪华康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及其他下游公司:辽宁普诚医药有限公司、博爱县医药公司、新安县医药公司、辽宁华阳药业有限公司、河南众兴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宝泰医药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四川桓远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下游公司将接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税款,下游公司将票面资金通过对公账户汇到上游开票公司账户,上游开票公司再将资金通过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账户将资金汇回下游购票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认定的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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