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出生地辽宁省阜新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社区**委**组**号楼**室,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维锋,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10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至2018年5月间,王某某等人以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名义,向多个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4张,税款567978.74元,价税合计5951248.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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