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1〕6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所经营的上海**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发票,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票货分离、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潘某某(另案处理)处取得**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681675.22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99046.84元,均已申报抵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及同案犯的交代、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银行流水清单、缴款凭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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