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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6********,汉族,专科文化,莱芜**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号**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3月至5月,刘某某从外地购进五金配件、小电器等材料,由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抵扣税款,在莱芜**公司与济南**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刘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济南**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9份,税额合计363632.67元,价税合计2502648.27元。经税务部门证明,虚开的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税款。案发后,莱芜**公司已将税款补缴。

(二)、2016年,牛某某为莱芜**公司供应滤芯,由于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牛某某通过李某乙,李某乙通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8月7日,经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李某乙介绍,在莱芜**公司与济南**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牛某某让济南**公司为莱芜**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50854.7元。经税务部门证明,莱芜**公司已经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李某乙和王某某获得好处费12250元。案发后,李某乙和王某某将税款及违法所得63104.7元上缴。

2020年10月16日,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王某某接受讯问,王某某主动到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第二笔犯罪事实系从犯、积极退缴税款和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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