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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绰号阿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1********,汉族,大专学历,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退回鱼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鱼台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退回鱼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鱼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明知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帮助蔡某某联系开票事宜、转账、收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的购销合同。

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从2015年开始,王某某在蔡某某的深圳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打工,做文员,主要是收接文件、认证发票、打扫卫生,每月固定从蔡某某处领工资。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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