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铜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4月份期间,徐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大王”(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的介绍,接受周某某(已判刑)实际控制的徐州**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价税合计总额为970016元,税款合计140942.48元。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款。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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