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8********,汉族,大专文化,沭阳**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负责人,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 8月5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7日、8月16日、8月17日至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后安排代账会计赵某某从其实际负责经营的沭阳**门业有限公司虚开5份、2份、4份共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空壳公司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昆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税额159907.78元、价税合计1100542元。上述发票均被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昆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认证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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