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玉环**汽配厂法定代表人,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16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担任玉环**汽配厂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企业少缴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叶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为玉环**汽配厂开具到销货单位为无锡**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51221.51元;开具到销货单位为无锡**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74358.97元。同期,上述20份发票均用于抵扣。后玉环**汽配厂已全额补缴了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2019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又系初犯,且已全部补罚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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