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淮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户籍地)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7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淮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了进项抵扣税款,通过他人介绍,支付开票费用,接受无锡**纺织有限公司、淮安市**纺织有限公司、江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进行认证抵扣,金额合计1582610.11元,税额合计 269036.86元,价税合计1851606.97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18日,淮南**服饰有限公司与无锡**纺织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贸易,取得后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20257397-20257400),金额合计341887.18元,税额合计58120.82元,价税合计400008.00元。
2.2015年12月23日、次年1月19日,淮南**服饰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纺织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贸易,取得后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5440877-15440879、15583839-15583844),金额合计811982.92元,税额合计138037.05元,价税合计950019.97元。
3.2016年8月25日、同年10月28日,淮南**服饰有限公司与江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贸易,资金虚假过账并回流的方式,取得后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600151130,发票号码:03643946-03643948、01528728-01528729)金额合计428700.01元,税额合计72878.99元,价税合计501579元。
案发后,淮南**服饰有限公司已全额补交上述已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抵税认证清单、补税发票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订具结书,全额补缴抵扣税款,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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