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室,时任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港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临港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0月份,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正式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南阳市**矿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869189.66元,税额147762.24元,价税合计1016951.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港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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