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赣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城**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8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1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赣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赣州**有限公司,虚开票面金额为2568530元,税额为436650.1元,价税合计3005180.24元,并按票面价税合计金额6%收取手续费。
2019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赣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9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缴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造成的税款损失436650.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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