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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职检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2017年12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原即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至2017年间,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方式从浙江*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丁科技有限公司虚开15张发票,税额共计108364.07元,已抵扣。该到案后已全部退赔违法所得。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7年12月29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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