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8********,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住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他人介绍,在与临沂**工贸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费县**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临沂**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3份,税额2.94万元,价税合计29.64万元,上述发票均已被临沂**工贸有限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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